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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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營業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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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許可同意,客戶不得作本業務營業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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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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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
1.批發轉售服務 2.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3.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4.存取網路服務
第六條 批發轉售服務 以本公司名義向一類業者大量批發線路及網路接取服務,提供使用者進行申請相關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七條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第八條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九條 存取網路服務 |
第三章 服務申請及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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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用戶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申請書並簽名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之印章及提示下列文件進行核對: | ||||||||||||||
第十三條 相關服務收費包含「線路費用」「寬頻上網服務費」「系統設定費」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再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切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申請書內容載明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進行繳納。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定之資費表收取,費用採月繳制,不足月部分按比例進行收取。
第十六條 用戶逾期未繳納通信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權利,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十七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費用,本公司可沖銷次月份應付之費用,於沖扺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三十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善後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因用戶設備或其他電信業者機線障礙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阻斷或傳輸不良,本公司得以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 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到主管機關撤銷許 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電子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並 以書面通知用戶於三十天內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溢繳費 用。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暫時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分,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電子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用戶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溢繳費用。
第二十四條 客戶如有針對本公司服務不滿意可撥本公司客服專線辦理,本公司服務電話:02-2796-2323 電子郵件:yuchang.hsu@sks.com.tw
第二十五條 客戶如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情事,本公司得停止其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 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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