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營業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之業務系指租用一類電信業者電信機線設備,提供客戶頻寬上網,公司內部網路通信及資料存取服務。
    • 第三條  本業務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四條  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許可同意,客戶不得作本業務營業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五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 1.批發轉售服務

    2.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3.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4.存取網路服務

     

    第六條  批發轉售服務

    以本公司名義向一類業者大量批發線路及網路接取服務,提供使用者進行申請相關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七條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用戶端由專線電路連至本公司機房,另一端分公司通訊點使用專線電 路或ADSL電路接入本公司機房,並透過本公司機房設定後,提供用戶 作公司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之網路資料傳輸服務。

     

    第八條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本公司以自有名義向一類業者大量批發線路及網路接取服務,提供用戶撥接、xDSL上網、光纖FTTB上網、專線或其他接取連線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提供數據通信服務或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網路間之對等互連交換服務,並以本公司名義提供客戶進行申請。

     

    第九條  存取網路服務
    用戶使用專線電路或網際網路連接至本公司網路,以進行存取網路資料服務。


 第三章 服務申請及異動

第十條  用戶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申請書並簽名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之印章及提示下列文件進行核對:
  1. 自然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之正本٫並影印乙份供 本公司留存。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用戶,應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變更事項 登記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查驗,客戶如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 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第十一條  用戶登記於申請書表內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內之金融機構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
  1. 曾使用本公司服務並經由本公司書面通知期限繳費而逾期不繳納者。
  1. 申請書範圍所填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1. 其他依法律或政府機關之命令不得為申請者。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十三條 相關服務收費包含「線路費用」「寬頻上網服務費」「系統設定費」
「系統使用費」「技術服務費」

  1. 線路費用:依實際申請線路條件每月進行收費。(資費表如附件)
  2. 寬頻上網服務費:依實際申請上網頻寬每月進行收費。(資費表如 附件)

 

  1. 系統設定費:於用戶首次申請本公司網路服務時,按所申請項目之設備設定資費一次計次收費;惟若用戶因故取消或中斷後重新 申請使用時,需再次收費。

 

  1. 系統使用費:用戶使用本公司相關設備服務及系統應對應費率定期每月計費收取。專線連線服務費自網路連線安裝測通後日起計。

     

    技術服務費:用戶採用本公司提供各項加值服務及技術服務時, 須按實際服務內容及設備一次計收。費用以用戶簽署本公司報價或合約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再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切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申請書內容載明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進行繳納。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定之資費表收取,費用採月繳制,不足月部分按比例進行收取。
第十六條  用戶逾期未繳納通信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權利,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十六條  用戶逾期未繳納通信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權利,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十七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費用,本公司可沖銷次月份應付之費用,於沖扺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三十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1. 第十八條  本公司對大量用戶,得訂定折扣標準,其訂定之變更備查與公告皆 同第十三條。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善後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因用戶設備或其他電信業者機線障礙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阻斷或傳輸不良,本公司得以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 使用。

 

  1.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導致發生錯誤、延遲、信號無法傳遞,其通信期間用戶當月使用月租費減免如下:

連續阻斷時間

減免下限(月租費)

6小時~未滿8小時

減免百分之五

8小時~未滿12小時

減免百分之十

12小時~未滿24小時

減免百分之二十

24小時~未滿48小時

減免百分之三十

48小時~未滿72小時

減免百分之四十

72(含)小時以上

全免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到主管機關撤銷許 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電子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並 以書面通知用戶於三十天內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溢繳費 用。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暫時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分,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電子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用戶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溢繳費用。

 

第二十四條 客戶如有針對本公司服務不滿意可撥本公司客服專線辦理,本公司服務電話:02-2796-2323 電子郵件:yuchang.hsu@sks.com.tw

 

第二十五條 客戶如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情事,本公司得停止其使用。


第二十六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有以下任一情事者,本公司可終止其使用,用戶需自行負責一切法律責任:

 

  1. 違反本業務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
  2. 侵犯本公司、其他客戶或第三人之權利
  3. 竊取、更改或破壞他人之資訊
  4. 有危害通訊或破壞本公司通訊系統者
  5.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1.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 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1.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2. 與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1. 附則

  2. 第二十八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3. 第二十九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